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

恐嚇偷竊取財不應當


http://www.mdnkids.com/law/少年法律---轉載自國語日報
==恐嚇偷竊取財不應當== 文/馬培基

  寒假期間,小傑幾乎每天都到網咖打電動。這一天早上,因為零用錢全花光了,只好到學校閒逛。正當小傑低著頭走在校園時,不小心撞到學弟阿宏,霸道的小傑不但沒有向阿宏道歉,反而責備阿宏故意撞他。
 
  小傑看見身材瘦小的阿宏因為自己的咄咄逼人,嚇得拚命往後退,於是乘機恐嚇阿宏:「你剛才撞到我,你要賠償我的傷害,今天算你走運,賠我一千元就好了,如果不給,小心揍扁你!」阿宏很害怕,於是將身上僅有的五百元交給小傑。小傑很不滿意的警告阿宏,第二天必須把欠的五百元交給他,不可以告訴任何人,否則下場會很慘。
 
  阿宏回家後,因為擔心被小傑毆打,所以不敢告訴父母遭恐嚇的事,只好偷偷摸摸溜進父母的房裡偷錢。阿宏找了好久,才偷到四百元,第二天準時交給小傑。
 
  沒想到,小傑食髓知味,竟然又恐嚇阿宏:「你不遵守約定,少給一百元,要再罰一千元,今天就給錢,否則會死得很難看!」阿宏回家後,姑姑正好打電話來請他幫忙看家,阿宏利用姑姑、姑丈外出購物時,從客廳的抽屜內偷走一千元交給小傑。
 
  這一天,阿宏的姑姑在和阿宏父母閒談的過程中,提到家裡無故少了一千元;阿宏的父母也提到家裡最近也無故少了四百元,失竊的時間正好都是阿宏一個人在家的時候。阿宏在父母和姑姑的勸導下,坦承偷錢,同時把遭小傑恐嚇的事情告訴家人,阿宏在父母的陪伴下報警處理。

請問:小傑和阿宏的行為各自觸犯什麼罪?

 法律小教室

  案例中,小傑為了籌措上網咖的費用,竟然恐嚇瘦小的阿宏,不給錢就要打他,使阿宏心生畏懼,偷錢給小傑;小傑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「恐嚇取財罪」,依法可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  阿宏因為害怕遭小傑毆打,只好偷父母和姑姑的錢,雖然情有可原,但是這種行為仍然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「竊盜罪」,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不過,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,直系血親、配偶、同財共居親屬、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,犯竊盜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也就是說,阿宏的父母是阿宏的直系血親,阿宏的姑姑是阿宏的三親等血親,所以如果阿宏的父母、姑姑沒有對阿宏提出竊盜的告訴,那麼阿宏就不會被處以刑罰。
(本文作者現職為檢察官)

法條1分鐘
◎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竊盜罪
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◎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
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