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

偷竊CD誤蹈法網


http://www.mdnkids.com/law/少年法律---轉載自國語日報
==偷竊CD誤蹈法網 ==

文/塵毫

  寶銘是個標準的歌迷,只要當紅的歌星出新的CD、錄影帶,他一定想盡辦法擁有;可是,寶銘的家境不富裕,沒有太多的零用錢可以買正版的CD,只好到夜市買盜版CD,不然就是向同學借來錄製到電腦裡,再透過電腦放來聽。  

  聽說張學友又出新專輯了,寶銘立刻到夜市去找,找來找去就是找不到;他只好轉向同學借,可是沒有一個同學有。失望的寶銘並沒有灰心,他聽說唱片行的CD很容易偷到手,很多同學的正版CD就是這麼來的,他想自己一定也可以輕易的偷到手....  
 
  於是,利用唱片行辦歌星簽名會的時候,寶銘趁著店員不注意,把張學友的新專輯放入書包內,隨即轉身離去。沒想到這家店裝有電子偵測器,寶銘經過的時候,電子鈴聲大響,他立刻被攔下來,帶到樓上的辦公室搜索書包,果然發現有一張未結帳的專輯。老板將他留下,並詢問他的基本資料和家裡電話。當老板打電話通知寶銘的父親來處理,寶銘開始害怕,想要立刻脫逃。正好旁邊有一支鐵鎚,寶銘立刻拿起來往老板身上搥打,直到老板倒下,他才停止並逃走。

請問:
1.借別人的CD轉錄到自己的電腦裡,會不會犯法?  
2.寶銘將老板打傷,該負什麼法律責任?  
張旭政  
重治罪與準強盜罪

1.借別人的CD轉錄到自己的電腦裡,觸犯「重製罪」。  
 
  一般市面上販售的正版CD,屬於著作的一種,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。正版CD的著作權通常屬於發行公司所有,發行公司花了大筆的經費,請專人創作歌詞、歌曲,並請名歌星演唱,是為了製作好聽的歌曲,讓歌迷大飽耳福,並豐富音樂文化。同時,發行公司也能藉由CD的銷售獲取利益,做為日後再發行好聽CD的本錢。為了保護著作權人(發行公司)的利益,著作權法規定,未得著作權人的同意,不得擅自以複印、錄音、錄影,或者其他方法行之重複製作,否則就觸犯了「重製罪」(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)。將CD轉錄到電腦裡是一種重複製作的行為,擅自借別人的CD轉錄到自己的電腦裡,就是觸犯了「重製罪」,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 
 2.寶銘為了逃脫,打傷老板,構成「準強盜罪」。  
  
  寶銘原本是要偷竊店裡的CD,卻讓老板發現,被老板留置在辦公室裡。寶銘如果靜候父親來處理,老板可能會原諒他,不加以追究,最多是觸犯「竊盜罪」。不過,寶銘為了逃脫,打傷老板,觸犯了「準強盜罪」。「準強盜罪」是指竊盜或搶奪者,對他人施以暴力或威脅恐嚇,以保護贓物,避免被逮捕,或是湮滅證據(刑法第三二九條)。這時候,竊盜者或搶奪者的行為就要依「強盜罪」的刑罰來處置。寶銘因為竊盜被老板留住,後來為了逃脫就使用暴力打傷老板,構成了「準強盜罪」,應依「強盜罪」的刑罰論處,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